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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申请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图形、文字不得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国旗、国徽、军旗是国家和军队的象征,以之作为商标将有损国家、军队的尊严。勋章是国家和军队对杰出人物奖励的象征,以之作为商标则有损于勋章的荣誉性。国家名称使用在商品上一般表示商品的制造国,按国际贸易的需要,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都应标明真实的生产国,因此,用国家名称作商标时一方面有失严肃性,另一方面也起不到区别生产者的目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一项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外国、外军的尊严,体现了我国一贯奉行的"互相尊重"的国际交往原则。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此项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尊严,从而维护各成员国的尊严。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查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团体,在战时救护伤员,平时救助受害者。它的标志就是红十字图形,而在伊斯兰地区则使用白底红色娥眉月的"红新月"图形。禁止将其标志或名称作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对红十字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方便,保证其人道主义活动不受商业活动的干扰。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而使用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严重损害了这项原则,当然是不允许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试想,当北京的厂家将"崂山"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矿泉水上,或青岛的厂家将"趵突泉"用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消费者能不产生误解吗?所以,此类文字或图形是禁止注册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
以下文字图形不可作为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各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近似的。
(3)同其他著名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徽记、名称相同或相近的。
(4)带有民族岐视性,夸大宣传和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
你好,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结语:以上就是顺时创客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商标不得使用什么图形表示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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