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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是:(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认定商标相同、相似的方法
①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
通常商标图样都不是由单一,往往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图样,可以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
而根据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主要是考察主要部分。
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的划分有:
(1)数量:比如说词语等,主要部分的数量比次要部分多
(2)面积:图样面积中,面积较大的通常是主要部分,面积较小的比通常是次要部分。
(3)意义:商标图案主要意义部分,通常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图案次要意义部分,通常为次要部分
(4)位置:占据商标图样中突出部分的通常是商标的主要部分,而在边缘,不突出的为次要部分。
主体考察主要是针对主要部分,查看主要部分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相似。
②隔离观察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相似的时候,将要对比的商标进行隔离,让消费者凭借对某一个商标的印象判断另一个商标是否相似、相同。
原因就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并不会完完全全记住商品的标志,只是有一个模糊、大概的印象。
③通体观察
在观察商标的时候,还需要通体观察,不能就只观察局部,许多商标都是局部相似但是整个商标来看就不相似了。
也有许多商标局部看没多大相似,整个商标来看就有极高的相似度了。
商标近似的12个判断标准是为了区分商标在注册时出现重复,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如下: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12、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所以,《若干解释》该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用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采用这样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障办案的质量。 三、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应当都具有显著性,当实践中,其显著性仍旧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组合成并未实际存在的文字字义,属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很容易认定。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除了显著性外,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与某一商标的知名度也密切相关。依据商标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强弱,可以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中,对商标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级和程度。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私利往往设计与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甚至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会造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所以,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在判断认定商标近似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要素。 除了三个月的盲询期和审查员的判断,商标注册最重要的是是否与其他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呢? 操作方法 一、识别相同和相似商标的方法 ①商标图案的主题调查 通常,商标设计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部分的设计,可以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根据商标设计的主体,主要考察主体部分。主要和次要部分分为:(1)数量:比如单词等。,主要零件的数量多于次要零件的数量。(2)面积:设计面积中,面积较大的通常是主要部分,面积较小的通常是次要部分。(3)含义:商标设计的主要含义部分通常是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设计次要含义的部分通常是次要部分。(4)位置:商标图案突出的部分通常是商标的主要部分,不突出的部分是边缘的次要部分。主体主要着眼于主体部分,看主体部分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孤立观察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比较的商标是孤立的,消费者可以凭借对一个商标的印象来判断另一个商标是否近似或相同。原因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完全记住商品的标识,而是有一个模糊、笼统的印象。 ③整体观察。 观察商标的时候,要从全身来观察,不能只看局部。很多商标局部相似,但整个商标不相似。还有很多商标在某些部分相似度很小,但是整个商标的相似度非常高。 二、相同和相似类型的商标 ①外观相似 (1)构成近似:商标图案近似;(2)颜色相似性:商标使用的颜色相似,突出的颜色相同,等等。;(3)近似排列法:商标图案中所描绘的事物以近似的方式排列。;(4)汉字书写相似,如“方”和“厂”;(5)不同语言差异导致的商标外观相似性:就像同一个汉字,汉语和日语的读音和意义不同,但外观却非常相似。 ②发音相似。 汉字:如读音相近的“华为”、“华为”。外语:如英语中的“干”、“拖”等。 ③理念相似。 这涉及到很多东西,比如英语中的“blue sky”和“blue sky”,意思是一样的。还有一个叫孙悟空,另一个叫齐天盛达,指的是同一个物体,等等。 特别提示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信息,可以访问酷智网()。酷之网为您提供免费查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说来,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 即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需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标准,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即使是普通人,也考虑商品的具体销售对象。例如,使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应以普通妇女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力为准; (2)地的标准 比如一个英文商标,在英语国家可能不被认为相同或近似,但在非英语国家,则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近似; (3)物的标准 一般说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与所购商品的价值成正比,商品的价值越大,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就会越多;反之,商品的价值越小,消费者可能就越不太注意; (4)时的标准 一般说来,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往往会因时而变,随着知识的增长,其识别能力就会越来越强,即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也可能会因时而变。例如,周末购物时,消费者因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可能会施加较多的注意,而在上班前,火车、飞机、轮船即将出发前购买,其注意力自然较常态有所削弱。 1.就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 商标图样通常不是单一的,往往由多个成分组成,但从总体上可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就其主要部分考察。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呢?可供参考的因素有:a.量的多少,往往是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的大部分,次要部分占据少数;b.面积的多少,通常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面积为多,次要部分占据面积较少;c.意义,即看商标图案的主要意义是什么,凡表达商标图案主要意义部分,通常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图案次要意义部分,通常为次要部分;d.是否明显突出,一般说来,商标的主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的中心或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较明显突出,而次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图案的边缘。 2.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将欲比较的两个商标隔离,使消费者凭借对某一商标的主观印象去判断另一商标与之是否相同或者相似。隔离观察的理由是,消费者往往是凭借其对某一商标的主观印象去挑选商品或者服务的,这种主观印象是大致的而不是精确的,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就形成的。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怀揣着某一商标标志到市场做仔细对比后再购买其需要的商品。同时,这种主观印象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就形成的,故隔离观察还要做到异时异地,在不同场合观察比较。 3.通体观察通体观察是指在比较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就商标的全部内容做观察,而不能局限于商标的一部分。有时候,两个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相同或者相似,但从整体上看两者却存在着较大差异,这时就不能认定两者相同或者相似。 结语:以上就是顺时创客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相同标准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商标相同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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